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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军区乌鲁木齐工厂管理局提取部门事业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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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兰州军区乌鲁木齐工厂管理局[1997]后厂字第093号《关于确认提取部门事业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了解,该局是总后勤部在新疆军区管辖军队的企业主管部门,下属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工厂,公司等共21个单位。(名单附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单位1996年按所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1%的比例以内提取主管部门管理费,并严格执行管理费的开支范围。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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