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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酒类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1997]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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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酒类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年度。原则上检查自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至今年6月份的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重点检查1996年度情况。

    二、检查面。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检查面应达60%以上;凡省局要求上报“重点税源信息调查资料”的酒类企业均应检查。

    三、检查上报资料。检查出的数额按附表要求统计上报,其他检查情况应按总局要求形成检查报告,并于1997年10月15日前报省局税政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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