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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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01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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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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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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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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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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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