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8]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1998]1号、湘地税函[1998]154号文等有关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在199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在1998年3月1日以后取得未经地税机关监制并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的金融行业票据(包括收付利息、收取手续费、帐单凭证费、转让金融商品、融资租赁所使用的各种凭证)且在1999年1月31日前仍未换取地税发票的,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将其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