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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

【时 效 性】 津国税计[1996]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安排的意见)》(津政办发[1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自查整改时间为文到之日起至11月3日。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于11月3日前将《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按文件所属表式复印填制,报市局两份)及自查整改总结报告,一并报市局会计处。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见》(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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