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所发[1995]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用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关于烟草企业实行新税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省局曾以晋国税所发(1994)7号文件通知各地执行在案。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文件规定,明确对我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国税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对烟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