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津国税二[1994]19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天津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稽征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以下二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全部出口的,不计算94年期初存货分离已征税款,已计算分离出“已征税款”挂帐的,应全部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回,计入产品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将出口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划分清楚,并将出口货物已分离出的94年期初已征税款比照第一条 规定办理。再划分时,要注意将出口货物转为内销或内销货物转为出口的,按规定分别处理,并相应地调整当期进项税额和产品成本。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