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地税征[1994]3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天津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地方税务分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建筑安装企业不断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并规范我市建筑安装行业使用的发票,防止营业税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
一、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我市建筑安装行业恢复使用“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此票只限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企业结算工程款及其他工程作业收取款项时使用。
二、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及各区、县建筑管理站原使用的“天津市其他经营专用发票”可使用到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到期一律停止使用。
三、凡财会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有专职办税人员的国有、市属建筑公司,因“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厂自印发票。
四、各工程付款单位自十一月一日起必须取得“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及经批准的自印发票方可入帐。
五、各税务分局可按原领、发渠道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领取发票,并按规定发售发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