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10]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年四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