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1997]1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杭地税二[97]字第7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人员的收入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项目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营销员收入中含有其应支付的各项营销业务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在计算税款时,除按月扣除800元费用外,再给予扣除20%-50%的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月应纳税所得额=(月营销收入-800元)×(1-扣除费率)
(2)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扣除费率和征收办法,由各市县税务局研究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抄送: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