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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一字[1997]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为统一内外资企业车船使用税的税负,方便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依照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皖政秘[1996]278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用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适用的税额标准调整为:(详见附表)

    2、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0]税外第521号)有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除机动车辆适用税额标准的规定外,其它规定继续有效。  3、调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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