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1997]1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124号)中有关规定,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属中国侨联)1996年度向其所属的陕西华圣(集团)公司收取8.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允许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