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1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