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冀财税字[1997]12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河北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提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缴纳的,不再退库,尚末缴纳的给予免征照顾。从1996年1月1日起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