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民计字[1991]1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和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救济对象,从1991年5月1日起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范围及金额见附表。因补偿而增加的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具体分担办法,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如何负担由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