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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联合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1997]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玉林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城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请示”(玉地地税报[1997]7号)收悉。关于你地区土产公司以出地形式与桂林百货大楼联建综合性商贸大厦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桂发。[1996]2号)的规定精神,对联建综合性商贸大厦中你地区土产公司以地皮折价形式投资的2800万元,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予享受零税率照顾;对桂林百货大楼投资的3060万元,因不属供销合作社的投资,故应按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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