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计函字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1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直属分局:
接《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经局领导研究,确定由你局办理此项业务的划转入库工作。现将会统业务的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到总局划拨税款后,填写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办理税款征收入库手续,并将缴款书第一联返还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
二、根据省财政厅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划拨的这部分税款,作为省级收入缴入国库。
三、对这项业务,要进行相应的税收会计帐务处理。做如下会计分录:
1.借:待征工商税收----总局直属征收局----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待征其他收入----总局直属征收局----教育费附加
贷:应征其他收入
2.借:入库工商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总局直属征收局----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入库其他收入----教育费附加
贷:待征其他收入----总局直属征收局----教育费附加
各有关数字均在当期相应的会统报表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