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省政府关于调整淮安市淮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3〕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对淮阴区王营等乡镇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请示》(淮政发〔20131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新渡乡、古寨乡、袁集乡、刘老庄乡、老张集乡、凌桥乡、丁集镇、三树镇、渔沟镇、码头镇、吴集镇、王兴镇、西宋集镇,江苏省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5个乡(镇、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即在上述15个乡(镇、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8.9034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58.5489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18.903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58.5489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淮安市中心城区及淮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淮阴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淮阴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淮阴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淮阴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111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