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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仲裁委员会办事处管理办法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办事处的管理,规范办事处的活动,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仲裁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包头仲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对外设置的办事机构统称包头仲裁委员会(驻地名称)办事处。办事处为本会秘书处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办事处设主任、副主任一至两名,主任、副主任由本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办事处主任对本会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  办事处在本会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能: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仲裁开庭记录,协助制作调解书、裁决书等程序性事务;

    (二)代收仲裁费用;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

    (四)仲裁案件审结后,将案件整理成卷交本会归档;

    (五)办理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办事处的开办费、办公费等费用主要由当地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办事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交本会秘书处,其余部分留办事处支配(其中包括给付仲裁员报酬、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补贴、业务经费等)。

    第六条  仲裁员报酬应在案件结案后给付,给付标准按本会《仲裁员仲裁案件给付报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应当根据《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严格依法办案。

    第九条  办事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案件质量,接受本会秘书处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办事处每年要向本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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