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地税发[2009]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80号)中第二条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中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另外,对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照上述政策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税。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