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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试行价格的函

【时 效 性】 湘价费字第3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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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国税系统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同意按成本收取发票工本费,现就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的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实行最终销售价格制度,其价格包括普通发票印刷成本、运杂费用、仓储费用、保管及损耗等费用。此外,各级国税部门不得层层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普通电脑发票试行价格(见附表)为用户见面价。

    二、普通手写发票的价格为:在印刷成本的基础上加20%的运杂、仓储、保管、 损耗等费用,具体价格由市(地、州)级物价局核实成本后报省物价局确定。

    三、你局接此复函后,应及时通知各级国税部门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报我局重新审批、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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