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1999]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1998]119号)和《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便于各地计提举报奖励基金,从今年起,省局下拨市地国税局专项经费时对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单独注明,各市地对县(市)国税局下拨专项经费时,也予单独注明。
二、省局举报奖励基金每年按省局实拨给省稽查分局办案补助经费数额的5%计提;市地国税局举报奖励基金每年按省局下拨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扣减市地下拨给所属县(市)局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后余额的8%计提;县(市)国税局每年按市地国税局下拨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总额的8%计提。上年举报奖励基金有结余的,本年度举报奖励基金不超过本年度计提额扣减上年结余额后的数额。
三、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税局稽查部门管理,稽查部门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国税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经费拨付机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四、对举报人奖励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市地局根据案件查处的难易程度、追缴税额的多少确定。举报人奖励金额由各级国税局稽查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国税局分管领导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举报人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省级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基金从总局下拨给各地国家税务局的办案补助经费总额中,按5%至10%的比例计提。地市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从省级国家税务局下拨的办案补助经费中按相同比例计提。
二、使用范围: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奖励查实并结案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税务人员查案不包括在内。
三、基金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单独建立帐户,举报中心专款专用。省级举报中心要定期对地市级举报中心的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年节余的举报奖励基金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具体的举报奖励标准和管理办法另发。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通知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