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茂名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财法[2009]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茂名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茂南区:40元/平方米,茂港区:30元/平方米,信宜市:40元/平方米,高州市:30元/平方米,化州市:30元/平方米,电白县: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