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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8]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及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价外费用,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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