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民函〔2009〕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更名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你基金会更名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你基金会更名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