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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劳动监督员聘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劳检字[1995]3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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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监督员聘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劳动监督员聘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劳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劳动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在同级人大、政协、工会、妇联和公安、工商等政府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聘请劳动监督员的具有社会监督职能的单位中聘请劳动监督员。

    第三条  劳动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关心、支持劳动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和相当的文化素质;

    2、积极发挥监督职能,善于发现勇于揭露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劳动监督员职责:

    1、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2、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3、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培训;

    4、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监察活动;

    5、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题研讨。

    第五条  劳动监督员聘请程序:

    1、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名;

    2、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3、发放《天津市劳动监督员证》

    第六条  市劳动局对劳动监督员的聘请条件、聘请程序、证书发放和备案等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县劳动局根据有关单位的提名,自行审核聘请劳动监督员。

    第七条  区、县劳动局聘请的劳动监督员应自聘请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劳动局备案。

    第八条  劳动监督员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制作,由区县劳动局审核发放。劳动监督员证书每年审验一次。

    第九条  市、区县劳动局对分别聘请的作出突出成绩的劳动监督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劳动监督员提名表(略)

    附:2、劳动监督员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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