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发[1998]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集体金融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凡集体金融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