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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2000]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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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对产权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川地税稽字[2000]14号)收悉。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现批复如下。

    债权、股权是资产所有权(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公司使用个人资产作负债处理,个人拥有资产就应为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债权取得的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支付1999年的产权分红及以后年度分红,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如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对1997年、1998年支付产权分红应扣未扣的税款应由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缴纳义务。但鉴于该公司目前的实际困难情况,对该项税款可不再向其追补入库,但对其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应按规定给予适当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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