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