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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农字[2000]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34号)转发给你们,就农业税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早釉稻、小麦、玉米退出合同定购后,涉及农业税征收部分的,应按当年不同品种的实际收购价或市场平均价确定折征单价,统一折征现金。具体办法由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实行农业税折征,加大了农业税征收工作量,各地应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在确保农业税折征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可能争取委托代征或协税护税方式,以尽可能地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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