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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潞安矿务局铁路运管处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晋地税流字[1997]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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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潞安矿务局铁路运管处缴纳营业税的请示》(长地税流字[1997]31号)悉。经我局调查,潞安矿务局铁路运管处(以下简称铁运处)为潞安矿务局下属独立核算单位,主营铁路运输业务,附带废旧铁路钢轨的零星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铁运处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运输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兼营的废旧物资销售收入应当在帐务上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此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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