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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核定发票专用章成本费用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征[199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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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发票专用章成本费用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7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核定标准收取,不得再加价,并及时做好工本费的回笼和上缴工作。

    附: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发票专用章成本费用的批复

    1997年3月4日闽价[1997]费字79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发票专用章成本费用的函》(闽国税征[1996]1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闽税发[1996]137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规定精神,考虑到新版普通发票所使用的统一防伪发票专用章制作和发放需要一定的成本及费用,经研究,核定发票专用章的成本费用为每枚120元。

    此项收费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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