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关税[2013]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关总署: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旅客经平潭“一线”、“二线”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1.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平潭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现行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对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实行便捷通关。海关在“二线”保留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查验权。
本通知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