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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审定我市普通发票印制厂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函[1997]2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普通发票印刷厂:

    我市成为直辖市后,其地理位置及范围均发生了变化,为加强直辖市成立后的普通发票管理,在对我市原有普通发票印制厂进行了资格审定及检查的基础上,经市局研究确定我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厂如下:

    1.重庆印制四厂。

    2.重庆市税务学校印刷厂。

    3.江津市红星印制厂。

    4.重庆蓝天印制厂。

    5.万县市赋证印刷厂。

    6.涪陵市瑞光印刷厂。

    7.黔江地区税兴印刷厂。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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