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国税函[1997]2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普通发票印刷厂:
我市成为直辖市后,其地理位置及范围均发生了变化,为加强直辖市成立后的普通发票管理,在对我市原有普通发票印制厂进行了资格审定及检查的基础上,经市局研究确定我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厂如下:
1.重庆印制四厂。
2.重庆市税务学校印刷厂。
3.江津市红星印制厂。
4.重庆蓝天印制厂。
5.万县市赋证印刷厂。
6.涪陵市瑞光印刷厂。
7.黔江地区税兴印刷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