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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8]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铁路工程总工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41.27亿元,直接转计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和控制的子公司可以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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