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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财法[1997]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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