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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函[1997]1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国税函[1997]3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征管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因征管改革需要,向纳税人推荐使用税务电子产品,必须事前报市局或区、市、县级局长审核同意,基层国税机关、干部不得擅自推荐。凡经国税机关推荐的税务电子产品,应督促经销单位保证推荐产品质量,价格公道,纳税人自愿购买,并作好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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