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流[1998]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8日财税字[199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