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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地税发[1996]3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历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单位接文后,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补充通知”精神,结合今年的税收大检查,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促进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缴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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