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6]368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历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单位接文后,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补充通知”精神,结合今年的税收大检查,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促进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缴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