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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6]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统一贯彻税收法规,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以促进我市农村合作基金在依法纳税的前进下规范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5号文《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当就其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纳税义务。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取得联系,搞好宣传,以切实加强征管,保证税法的统一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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