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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出租车税务登记证件的批复

【时 效 性】 并地税征字[1998]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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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你局并地税一局办字[1998]第22号《关于换发出租车税务登记证件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据有关太原市出租车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现我市出租车换发牌照工作已基本结束,旧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与新换发的牌照不相符,不便于出租车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鉴于以上情况,按照并地税征字[1998]第4号《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对出租车经营者进行换发登记证件工作,每套工本费30元。同时,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规范税务登记收费行为。

    此次换证工作结束后,1999年不再对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今后出租车换证工作应同其他纳税人换证工作同步进行,不再单独进行。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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