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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二发[1995]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18号《转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森工企业、林场、苗圃减免税优惠政策,其审批权限应按我局宁地税二发[1994]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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