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18号《转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森工企业、林场、苗圃减免税优惠政策,其审批权限应按我局宁地税二发[1994]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