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地税四[1997]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物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函[1997]61号),一并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