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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市粮油食品公司1995年下半年出口琼脂补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国税进[199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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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州市粮油食品公司1995年下半年出口琼脂补退税款问题的请示》(泉国税进[1998]2号)悉。根据琼脂的生产工艺过程及其征税情况,经研究,同意将琼脂归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并对95年下半年出口的琼脂按10%退税率办理退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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