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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请求集中纳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5]2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湖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由总公司统负盈亏集中纳税的请示》(湘国经财字(95)第0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应分别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因此,你公司及下属独立分公司仍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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