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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企[2009]2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化学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4元-18元。其中,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4元-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三、财政部、原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91)财工字第88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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