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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发[1996]6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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