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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87]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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