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87]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