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局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局4号公告”自201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起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仍按原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执行。
二、小型微利企业报备方式实行新规定:
(一)需在预缴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报备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二)新办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需在预缴期享受相关优惠的,须向税务机关报备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三)预缴期报备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期享受相关优惠,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或上门进行报备,网上办理的具体路径如下:
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办税区—涉税事项受理(资料报送)—税收优惠—所得税预缴期减免税备案——“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预缴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S20)”。
三、对已进行2013年1季度申报并享受了相关优惠的纳税人,请及时按“省局4号公告”的要求在1季度预缴申报期内补办相关的报备手续。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