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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9]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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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我省地税系统本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是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制定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国税发[1999]123号),进一步健全了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并专门发文布置了本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将执法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各级局的办公室(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税政、政管、监察、稽查等部门抽调骨干参加。

    二、全面开展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时间、整改等具体要求,并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认真组织好本机关的检查。特别是要结合《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要在10月1日前对本级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鉴定、整改、纠正、废止的文件均要面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组织力量,对下一级税务机关开展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三、按时报送检查材料。各地、州、市局应于9月15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材料及“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报送给省局。检查中如果发现重大疑难问题和重大违反政策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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